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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是什麽?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前言是指合同的前言,包括合同名稱、簽約雙方的名稱和地址(須填寫全稱)。此外,在合同的序言中,往往會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履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履行合同的保證。

(2)文本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它規定了每筆交易的條款,通常包括產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和地點、運輸和保險條件、付款方式、商品檢驗、異議和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

這些條款反映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後發生糾紛,這些條款應該規定得準確、詳細、嚴格。

(3)合同,這是合同的最後壹部分。這壹部分壹般列出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簽訂的時間和地點、生效的時間。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當壹方提出的要約被另壹方接受時,合同就成立了。要約是要約人為了訂立銷售合同而向壹個或多個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於普通法和民法在要約和承諾問題上存在差異,工作組在起草過程中努力調和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公約》規定了以下方面:

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區別,公約規定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是,在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上,英美法和大陸法中的德國法存在差異。《公約》在這個問題上采取了壹種折中的辦法,規定所有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也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通知能夠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壹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要約人就不能取消其要約。公約還規定,要約壹旦生效,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不得撤銷: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此采取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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