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監察程序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和處理舉報或者投訴。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等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辦處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察對象的線索提出處理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總結通報,定期檢查考核。第三十八條需要采取初步核查方式處理的線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並成立核查小組。初步核實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步核查報告,並提出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查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應當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第三十九條經初步核實,監察對象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的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知有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予以公開。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犯罪和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形成完整、穩定、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謾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第四十壹條偵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移送、查封、扣押、檢查等偵查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擴大調查範圍或者改變調查對象和項目。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問題,應當經集體研究後按程序上報。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請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采取拘留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但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妨礙調查的除外。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拘留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並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拘留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持續時間,訊問筆錄應當由被訊問人閱讀並簽名。被拘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拘留壹日折抵管制二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壹日。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對在職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調查後,應當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財物;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作出不起訴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議。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查辦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繼續調查的,被調查人脫逃或者死亡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被調查人脫逃、被通緝滿壹年不到庭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沒收違法所得。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有關本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監察對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經審查,復查機關認定決定有錯誤的,原辦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不是同壹個概念,具體任務不同。監察法是督察。調查不同於偵察。在調查期間,律師不得介入。調查結束後將結果移交差價管理局,移交後將使用刑事訴訟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 *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這部法律,他們監督壹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