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接受委托,2020年9月下旬,黃女士(化名)經朋友介紹來到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稱其丈夫潘某因為涉嫌開設賭場罪已經被公安機關拘留壹個多月了,想盡快請律師為其丈夫辯護。經朋友介紹得知黃佳博律師專註於辦理網絡犯罪刑事案件,便慕名而來。經過將近壹小時的溝通後,黃佳博律師對案件事實有了初步了解,基於此,黃佳博律師結合法律法規及自身辦案經驗,認為本案大概率不存在無罪辯護的空間,適用緩刑可能是最理想的結果,爭取判緩是最現實的辯護策略。二、展開辯護,為了第壹時間掌握案件細節,2020年9月28日上午,黃佳博律師赴某某市某某看守所會見了潘某,向潘某了解詳細的案件信息,並對其進行了心理疏導,傳達了家人的關心與問候。回到律所後,黃佳博律師與團隊成員何天雲律師對所了解的案件事實進行梳理,連夜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但由於構罪即捕的司法現狀和介入較晚(第36天)的原因,該意見並未被檢察機關采納,潘某被檢察院逮捕。此後,二位律師輾轉某某看守所、某1看守所(中間潘某轉所)及時跟進案件進展,審查起訴階段,二位律師經過仔細閱卷堅定爭取判緩的辯護策略,在此基礎上,堅持多次約見承辦檢察官,圍繞本案賭資數額和主從犯認定問題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經過多次溝通後辯護意見得以采納,隨後,雙方就認罪認罰和量刑問題進行磋商,最終達成壹致意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出具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隨後,黃佳博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潘某,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和法律後果進行深入的分析,並對其詳細闡述認罪認罰相關的法律法規,潘某同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至此,案件取得較大進展。三、成功判緩,2021年1月底,案件移送至某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黃佳博律師、何天雲律師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庭前積極處理退贓事宜,依法參加庭審後,先後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辯護詞及類案案例檢索報告,為潘某積極爭取適用緩刑。2021年3月12日,新會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潘某獲得緩刑判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