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將於6月19 -20日舉行。為確保考試安全和廣大考生身體健康,更好地為考生服務,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現就相關註意事項提示如下:
1.這次考試是在疫情防控的正常情況下舉行的。請考生認真閱讀我院發布的《關於湖南省2021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具體要求,知曉防疫相關規定,按要求做好相應的防疫準備,提前24小時內彩色打印本人健康碼和通訊大數據出行卡截圖(含個人信息和更新日期),確保打印圖片信息完整。
二、領取或打印準考證後,請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註意事項,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考試準備。妳要仔細查看妳參加考試的考點和詳細地址,避免走錯考點學校。根據準考證上註明的考場號,準確找到自己的考場,防止在錯誤的考場坐錯座位。
第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合理規劃出行時間和交通路線。因防疫需要,考生車輛不得進入考點。建議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考試當天提前1.5小時到達,從提示校門進入考點。開車到考點的考生建議另帶壹名司機,到達考點後立即停車離開。
4.考生須攜帶本人準考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電子身份和公司社保卡不能作為有效證件參考),積極配合查驗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提前彩印),體溫正常方可進入考點。如果身份證丟失或過期,可以提前到戶籍所在地或考點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5.考前21天內在國外居住並按規定完成隔離的考生,或考前14天內在國內疫情高發地區居住或健康代碼為黃色代碼的考生,將被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那些不能在7天內提供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人不能參加考試。
為便於安排隔離考場,請上述兩類考生於6月17: 00前到我院二科報到備案(聯系電話:0731-85063789、84688383)。
特別提醒:根據我省最新疫情防控要求,自5月7日起,凡在廣州、佛山、湛江等地高風險區和封閉控制區居住過的考生,以及跨越廣東省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行程的考生,應按省市疾控部門要求落實健康管理、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並在考前第壹時間主動向我院報告相關信息。
考生應在考試前和考試過程中主動如實申報健康狀況、居住史、接觸史等疫情防控信息。對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居住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含虛假衛生代碼旅行卡)的,取消考試資格,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下列人員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1.未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而無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與報名壹致);
2.現場測得體溫異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後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得體溫仍異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
3.考前21天內入境並按規定完成隔離的考生,考前14天內曾在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居住或健康碼為黃碼且無法提供考前7天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考生;
4.仍處於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代碼為紅色代碼的人員。
按照規定,5分鐘後禁止進入考場,兩小時後可以提前交卷。認真閱讀試卷和答題卡上的答題要求,按規定答題。否則,後果由我承擔。
八、考生應妥善保管和攜帶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備查。如果身份證丟失,可以提前到戶籍所在地或考點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九、考生進入考場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手機等電子設備攜帶至考場座位。考試結束後,在考場座位上發現手機等電子設備。均將嚴格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進行處理。嚴禁參與團夥作弊和高科技作弊。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否則將按違紀處理。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損壞或撕毀題本、答題卡,復印、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有關的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十壹、考場全程視頻監控錄像,實時監控整個監控室,考試結束後可以全面查看。
十二、考試結束後,將采用技術手段識別雷同答案,被識別為雷同答案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包括抄襲和剽竊),並視具體情況按照規定追加相應處理。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應妥善保管自己的答題卡(或答案),防止被他人抄襲。
十三、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檢查。對違紀作弊、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陷害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組織考試作弊,*等行為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替考罪的相關規定。如果實施相關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請廣大考生誠信參考,遠離作弊,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附件:
附件1:2021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業技術人員通報。
為確保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2021湖南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安全。請所有考生了解、理解、配合、支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中有關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1.請考生近期註意自我健康管理,在考前14天(考試當天)申領自己的防疫健康碼(湖南省通過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領健康碼,其他省份通過微信小程序“全國政務服務平臺”申領防疫健康信息碼)、通信大數據出行卡(通過微信小程序“通信出行卡”),持續關註自己的健康狀況。壹旦出現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癥狀,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診斷和治療,確保參考時身體健康。近期不要去高危地區,不要出國,盡量不要參加聚集活動,不要去人多的地方。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戴口罩,做好手部衛生。
2.在考前21天內入境並按規定完成隔離,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健康代碼為黃色代碼的考生,應在當天進場考試時提供7天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為確保考生能按時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請在考前24小時內打印本人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狀態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更新日期)彩色截圖並確保打印的圖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次考試前,考生應至少提前1.5小時到達考點。進入考點時,主動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接受體溫測量。健康碼為綠色、通信大數據出行卡為綠色、現場測量體溫正常(體溫< 37.3℃)、無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者方可進入考點。進入現場壹定要有序排隊,合理保持人與人之間的距離。
五、下列人員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1.未提供健康碼和通信大數據出行卡而無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與報名壹致);
2.現場測得體溫異常(體溫≥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後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得體溫仍異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異常癥狀的;
3.考前21天內入境並按規定完成隔離的考生,考前14天內曾在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居住或健康碼為黃碼且無法提供考前7天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考生;
4.仍處於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仍處於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健康代碼為紅色代碼的人員。
6.進入考點時體溫兩次異常的考生必須當場簽字確認,作為不參加考試的依據(成績有效期延長壹年)。
7.考前21天內入境並按規定完成隔離、來自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或健康碼為黃碼、7天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的考生,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此類考生應於6月17: 00前主動到我院報到備案(聯系電話:0731-85063789、84688383)。不主動提前報到者,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八、所有考生應註意個人防護,自備壹次性醫用口罩,除按要求及時核驗身份佩戴口罩外,從進入考點直至考試結束離開考點(包括在考場就座後考試答題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考生進入考點或考場不得戴口罩影響識別。
九、考試期間,考生有發熱(體溫≥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癥狀時,應及時報告並自覺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的管理。經現場醫務人員和考點判斷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後,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考試,不再增加考試時間。經研判不具備繼續參加考試條件的,安排在隔離觀察室休息,由駐院醫務人員按規定妥善處置。
十、考試期間,考生應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安排。考試結束後,按照監考老師的指示有序離開,不要擁擠,合理保持人與人之間的距離。
十壹、考生外出就餐應選擇衛生條件達標的餐館,避免壹起吃飯,面對面吃飯,避免交談。飯前飯後都要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試防疫工作,不如實報告健康狀況,隱瞞或謊報居住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虛假防疫證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試資格。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打印準考證前,考生應認真閱讀相關考試規定、紀律要求和防疫要求,並在《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2021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名冊》上簽字。已被告知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自行提交和現場制作的所有防疫資料(信息)真實有效,積極配合和服從檢查及防疫相關檢查和監測,無隱瞞或虛假居留史。如違反相關規定,自願承擔相關責任並接受相應處理。
打印準考證的考生視為同意並在書上簽字。
附件2:湖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書2021專業資格考試考生
本人已仔細閱讀《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1職業資格考試考生須知》,並知悉所有事項、證明義務和防疫要求。本人在此鄭重聲明,本人提交及現場出示的所有防疫資料(信息)真實有效,積極配合並服從檢查和防疫檢查監測,無居住史、接觸史、健康狀況等疫情防控信息。如違反相關規定,自願承擔相關責任並接受相應處理。
附錄3:考試的壹些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以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參加考試的 第壹款規定代替自己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了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替考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資格考試及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門、行業依法組織的其他全國性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所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第三條。具有規避或者突破考場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功能,獲取、記錄、傳輸、接收、存儲考試試題和答案的程序和工具,以及專門為作弊設計的程序和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的,應當根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部門出具的報告以及其他證據認定;涉及間諜專用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四條。在考試開始前組織考試作弊被抓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組織考試作弊罪已經既遂。
第五條。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者啟用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非法出售或者向三十人以上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六條。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試題不全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壹致的,不影響對該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參加或者讓他人代替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四款的規定,以替考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確有悔改表現的,綜合考慮行為人情況和審查類型後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實施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行為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同時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處罰。
第十條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設備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罪、盜竊專用設備罪、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壹條建立網站、通訊群或者發布考試作弊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因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從事職業;被判處管制、緩刑的人,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