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實現在的社會好像也經常發生這樣類似的案例。之前有個大連522寶馬撞人案,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罪犯定罪處罰。本案可能的特殊之處在於,犯罪嫌疑人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自由行為。所謂原因行為自由,是指罪犯在犯罪時處於刑法上不予追究責任的狀態,在犯罪時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但這種狀態的原因是由自己主動造成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長期服用鎮靜劑,且案發當天服用鎮靜劑過量,駕車撞人時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但即使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劉構成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為,也需要承擔責任。劉的犯罪行為是開車撞了人,而不是吃了太多鎮靜劑。後者只能算是壹種原因行為。如果沒有意外,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定罪的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話就是死刑。
二、對這起事故的看法邊肖認為,這起事故發生後,受害最深的是無辜的傷者和死者及其家屬。作為犯罪嫌疑人,劉應該向他們及家屬道歉,並做出積極的賠償。通過取得他們的諒解,他會為自己贖罪,向法院尋求減刑。另外,對於犯罪嫌疑人劉某,明知其服用鎮靜劑後狀態不佳,仍駕車。這種危險的行為威脅到了每壹個行人,他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應該受到大家的指責。
認為這起事故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起訴劉,希望法院的判決能告慰那些無辜的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