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發布征地公告,意味著征地的開始。在實踐中,壹些地方政府有時會發布征地通知。無論是征地通知還是征地公告,在壹定程度上都意味著政府組織實施征地的開始。這時候作為被征收人,應該咨詢律師維權。
二是壹些地方市縣級國土部門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沒有對被征收人的附著物和青苗進行調查登記,也沒有按照審批機關對審批材料的要求擬定壹書四圖,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未能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聽證權、確認權和知情權,嚴重違反程序。
第三,簽訂征地協議不是征收集體土地的必經程序。實踐中,壹些政府及其部門往往通過簽訂協議特別是空白協議欺騙、引誘當事人,鼓吹征地合法化。這是壹個嚴重錯誤的觀點。征地協議不能代替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在簽訂類似協議時,被征收人必須仔細閱讀協議,必要時咨詢律師。
第四,取得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作出的征地批準,是集體土地征收的關鍵和核心。在征收集體土地的過程中,關鍵是土地征收的審批。壹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征地報批材料作為最終合法征地的依據,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嚴重的錯誤。征地批復和征地審批材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壹、征地程序
1、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在初步選定壹塊農用地作為建設用地後,用地單位應先咨詢國土局、建設部門和規劃部門,看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然後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並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符合要求的由建設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費。
3、用地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申請預審,由國土資源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辦理立項、規劃和環境保護許可手續,並繳納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持上述批準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門別類編制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用和土地供應計劃,並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
7.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征用農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
8.根據批準的供地計劃,國土資源局在完成征地補償安置補助後,向用地單位出具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
9.被征用單位移交土地後,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發出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應按約定支付出讓金。
10.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才能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建設。
11.用地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轉讓土地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出讓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原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對農村村民房屋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
2.征地前要補償,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將取消30倍的上限。
3.明確了征地要按市場價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照以前的土地產值計算。土地補償標準不僅考慮原用途年產值,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特別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補償的最終目的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得到改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4.草案將賠償的內容由三條改為五條。在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房屋與地上附著物分開列出,新增社保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
6.社會保障。社保補貼資金將加入補償資金並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有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征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