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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員工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合同沒到期員工辭職需不需要賠償違約金,根據情況而定:

(1)如果沒有涉及到企業對員工培訓等項目,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只需提前30日書面告知公司即可;

(2)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到期員工離職不需要賠償。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壹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對妳進行了專業技能培訓,且約定了服務期,沒到期妳辭職應該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沒有違約金。在下列情況下辭職不付違約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妳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雖然給妳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但也要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妳的工資可以算到半年。而妳應向用人單位負的賠償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費用;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妳們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賠償項目。如果妳是38條規定的情形,“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妳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單方面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麽

單方面終止合同賠償標準是: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其約定進行賠償;

2、數額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調整。

辭職需要註意什麽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辭職不等於走人,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辭職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依法提前通知企業

員工應嚴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間通知企業,如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板的魷魚,即屬違約。違約則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白白地掏壹筆“辭職費”。員工違法辭職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保留好書面通知企業的憑證

員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權時,壹定要保留好通知憑證與副本。如沒有保留下有效的憑證,壹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收到提前30日辭職報告,員工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張宇晟律師建議,如果企業不肯簽收通知回執,員工要提高警惕了,可采用EMS郵寄方式,在快遞回單上註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字樣,並保留好快遞回單。

3、如已簽訂服務期協議,提前通知解除仍需賠償違約金

服務期協議主要是指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應為用人單位工作壹定期限的協議。由於用人單位已付出提供專項培訓這壹對價,因此,即使員工依法履行的提前解除通知的義務,仍需承擔服務期中約定的違約金。此時,員工只能從單位提供的培訓是否為專業技能培訓和實際付出培訓費多少(違約金以此為限)等角度進行抗辯。

現實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辭職的情況其實比較多,其中有的是勞動者個人的原因,但有的卻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從而導致勞動者辭職的。如果是在後壹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同時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做出賠償。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麽賠償

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算作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可以通過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來解除合同,那不是問題的關鍵。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辭職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多少個月

辭職失業金最多可以領24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如下: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對方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但是勞動者有權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雖然直接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單方面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了兼顧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壹定的程序的,這個辭職的程序主要是兩個方面的規定:

壹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試用期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在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也應當依法照法律規定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即勞動者在正式用工期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主要目的是便於用人單位能有只夠的時間補充勞動者離職的崗位空缺問題,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是要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為通知的時間直接關系到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計算,所以必須采用有效嚴謹的方式來表達,這是對雙方利益的保護,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不過大家要註意了,這裏的書面形式,可不僅僅指以紙張記載的形式,根據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在實務中除口頭形式外,其它的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稱為書面形式。比如用EMS快遞的方式寄送辭職通知書、向單位郵箱發送電子郵件、主管領導發送辭職短信等,這些在實務中都可以構成有效的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單位有關於辭職的規章制度的,還應當按單位規章制度辦理,有的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不做滿三個月就不能辭職或者要經過批準等,這樣都是無效的制度,可以不用遵守。

再來說說勞動者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的問題。

違約金在普通的經濟合同中比較常見,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貨幣。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支付非常高的違約金,以達到拴住勞動者的目的。

但是,這種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真的是有效的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關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禁業限制的規定,所以這個規定與本期的法律話題無關。再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壹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但是,用人單位在獲得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是有限制條件的,從上面條文分析來看,律小編認為主要是違約金數額的限制:壹是勞動者違反合同期限,在接受培訓後尚未上崗就離職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二是勞動者履行了部分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實務中有用人單位並未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勞動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在勞動合同中卻約定已經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並約定違約金,其實這種僅僅書面約定,實際上用人單位並未履行這壹義務的,這種違約金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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