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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早市

道路怎能成商品

城管怎能成商人

黑河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道經營”的名義收取的競價拍租資金沒有法律依據。

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吳中華認為,壹方面,城管部門不具備相應職責,另壹方面,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是收費必要條件,而出於創收目的競價拍租顯然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縣城關部門將臨時占到收費通過競價的方式變成固定期限的經營場所,也違背了法律規定。

這樣的拍賣其實非常可笑,拍賣作為壹種市場行為,本身就是將特定的商品以最高的價格轉讓出去。很顯然,拍賣的特點決定了其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不可能“照顧弱勢群體”。小攤販在城市中卻是屬於弱勢群體,但他們中間壹樣會有強弱之分,當其中的強者競相出價的同時,真正弱勢的攤販也許早已被掃地出門,這難道就是此次拍賣所想要得到的結果?退壹步說,參與某種經營權的拍賣本是為獲取不曾擁有的權利,這種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充其量不過是設置特定門檻後的重新洗牌,由此而招致多數小攤販的反對,自然不難理解。

“城市道路是公***設施,這是婦孺皆知,政府不應該把最基本的城市公***設施轉化為商品賺錢”,華中科技大學教授梁木生表示,“城管局是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無權改變城市道路的公***性將其變成商品,更不能通過公權利將自己轉變為商人。”

梁木生認為,“該事件中,即使有關部們願望是好的,目的是合理的,也有很多問題可以質疑,比如拍租主體合不合法,客體合不合法,行為合不合法,程序合不合法,所以除了要立即停止執行荒唐的拍租行為,更要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如果產生了社會危害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城管城關,城市管理而已,他不是拍賣行,城管只有某些路段、某些區域的管理權,疏導權,沒有對這些路段公***財產的處置權,對於占道經營者,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收取壹定的管理費,但這樣的管理費,仍然應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而不是供城管發獎金肥腰包。

而城關競拍占道經營權又算是什麽貨色?首先這是執法犯法,明知道路不是城管經營的場所,而是全體市民的公***財產,卻偏要據為己有,劃地圈錢,並且要謀城管的壹己私利,這不是執法犯法又是什麽?其次是欺騙、訛詐公眾,尤其是訛詐擺攤經營的老百姓,收取壹些管理費,已經是“雙贏”了,即讓城管提高了收入,又讓擺攤的下崗職工,失地農民遵守規則,但所謂的競拍,則顯然是覺得收取管理費“不過癮”,還有通過這些下崗職工、農民的競爭,再從這些窮人手裏撈取壹把不義之財,這恐怕就是城管競拍人行道的全部陰謀詭計吧?

真正以此而獲利的唯有城管部門,以及他們所標榜的城市利益。這樣打著公***利益旗號施加於小攤販的盤剝,何嘗不是另壹種意義上的“占道經營”?所不同的,也許只在於他們占據的不是真實的道路,而是公***利益的通道。

有關部門能不能出來管管啊,黑河政府還是人民政府麽?都不管市民的利益了,希望看到的給個回帖,有關部門來來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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