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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條例(1999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本市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的工作,應當履行代表職責。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維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代表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是平等的。第二章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種議案和報告,表決各種決議和決定;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聯名向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分之壹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質詢;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

(七)代表可以依法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占代表總數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可以提議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

(十壹)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因是現行犯被拘留的,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二)公安、司法機關采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時,應當主動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證,並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訴。第六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觀念,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利益;

(三)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四)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有關問題的調查和視察,參加代表小組和代表小組的活動;

(五)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部門的評議活動;

(六)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報告;

(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第三章代表小組和代表小組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劃分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選舉兩名召集人。

每個代表小組可以分為若幹個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推選兩名召集人。第八條代表小組每半年至少活動壹次;代表小組活動每半年至少壹次。第九條代表聯絡組的主要任務是:

(壹)召集聯合小組全體代表會議,傳達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

(二)召集代表小組召集人會議,聽取代表小組活動情況匯報,研究部署代表小組工作;

(三)組織代表進行視察和調查;

(四)組織有關代表對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進行評議;

(五)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聯組的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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