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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蘄春兩兄弟醉倒草叢,被當做獵物殺死,是怎麽回事?

活動概述:

12晚,周某生、周某江、周某華三名村民喝醉酒摸黑回家,不慎滑倒在草地上。其中兩人被當地獵人左某、王某作為“獵物”射殺。目前,犯罪嫌疑人左、王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中。

過失殺人罪如何認定;

過失殺人罪(規範表述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過失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因過失而未能預見,導致他人死亡。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由於輕信而得以避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本罪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來看,都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過失致人死亡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壹定的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身心發展、知識水平、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的認識都有壹定的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包括責任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不要求他們承擔過失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的過失心理狀態,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沒有預見到。預見是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法律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主觀要求。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生命的安全利益。它的神聖性得到了憲法的認可,應該通過它的附屬法律來實施。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具有社會危害性,都應受到刑法的制裁。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該條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因他人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獵人誤殺了兩個醉倒在草叢中的兄弟。其行為符合過失殺人的特征,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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