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文東,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縣。2007年8月16日曾因盜竊被大連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壹年三個月;2012年3月16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2年3月25日刑滿釋放;2013年3月14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3年5月16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3年11月24日經大連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於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執行。現羈押於大連市看守所。
審理經過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刑訴(201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於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4年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孫誌輝、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2013年11月24日,在本市金州區聯營商場門口,趁人不備,扒竊被害人牛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內的”聆韻”牌U980型號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00元。被告人*****被當場抓獲,贓物追繳返還被害人。
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贓物照片、被害人牛某某陳述、證人宋某證言、扣押物品和返還物品清單、鑒定意見、勞動教養決定書、刑事判決書以及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文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公民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所盜贓物被追繳返還,在量刑中予以綜合考慮。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謝文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