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黃松有的犯罪案情

黃松有的犯罪案情

檢察院的指控中稱,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計折合人民幣390余萬元。此外,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黃松有的刑事責任。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汙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同貪汙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系主犯,亦應依法懲處。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997年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黃松有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據了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壹案,在黃松有的操縱下,粵法拍賣公司和法建拍賣公司***同對中美化工財產進行拍賣,約定傭金1540萬元。拍賣之後,湛江中院分得壹半的傭金。以黃松有為首的湛江中院黨組決定,這700多萬壹部分歸中院所有,308萬元交給法建拍賣公司的分支機構——粵西代辦處。但這308萬元實際上被黃松有、粵西代辦處負責人等3人瓜分,黃松有分得120萬元。

  • 上一篇:法院規定立案後多久結案?
  • 下一篇:蘭州有許多的刑事律師,其中較為專業的都有誰?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