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
除律師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擔任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擔任辯護人。
實踐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行動,委托律師的工作壹般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完成。
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是律師開展辯護工作的基礎,使其了解案情,與辦案機關有效溝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權利。
壹般理解,在刑事案件中,見面只是見面聊聊天,噓寒問暖,不要當真。有這種想法的人對刑事采訪的理解有偏差。
刑事約談的第壹項內容是講法講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罪名。二是回答問題。對於家屬來說,案件的事實和罪名都有很多疑點,更何況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們需要更多的答案。三是最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即根據會議了解到的案件事實,分析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立案犯罪,是否存在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定情形。基於對案件的了解,可以與辦案機關充分溝通,提交書面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在我們正在辯護的案件中,最近有壹個案件特別感人,在這裏和大家做壹個簡單的交流。
這是壹起涉嫌詐騙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後,我們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通過見面,我們了解到了案件的事實:犯罪嫌疑人向某組織繳納了壹定的會費,然後根據該組織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發展會員。因為發展了他姑姑同學等幾個人,被刑事立案詐騙。
通過了解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構成詐騙罪,甚至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有待商榷。為此,我們第壹時間與承包商進行了聯系和溝通,並告知了我們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聯系了負責批捕的檢察官,並向檢察院提交了相應的法律意見書。最終,犯罪嫌疑人沒有落網。
這件事意味著什麽?本質上也意味著見面的重要性。如果不見面,就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實,不能根據案件事實做出更準確的分析,也不能貿然提出相應的意見。因此,刑事面談非常重要。
有人會說,妳說的這種情況很容易區分是否構成犯罪,不見面也不會定罪。我想說的是,如果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壹方的自我辯護和律師辯護,如何避免有失偏頗?
還有壹個關於非法集資的案例。當事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立案,但被抓時改為集資詐騙罪。經過我們的會見,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我們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對公司的經營模式壹無所知,他與被吸收的資金、更不用說被吸收物品的下落沒有任何聯系。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考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符合和了解基本案件事實後,依法提交法律意見書,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將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個案例也能有效說明辯護律師在符合和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為這個罪和那個罪進行辯護的思維的重要性。
律師劉:民間借貸最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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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劉談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
劉北京市刑事律師:那些涉稅犯罪被刪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