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保障人權。具體來說,就是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羈押。最大限度減少滯留,大幅降低滯留率。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建立後,就不會再出現壹夜之間逮捕數千人的重慶模式。
審查羈押必要性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代表人民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機關。政府(包括公安機關)必須接受檢察院的監督。檢察院的職責不僅僅是監督政府,還要監督法院是否公正審判,檢察院各部門是否依法辦案。
看守所在押人員是否合法羈押,是否超期羈押,是否存在不必要的羈押。這包括公安局要求的逮捕,以及檢察院和法院決定的逮捕。大多數逮捕由公安局上報檢察院批準。羈押必要性審查包括審查公安局報請批準的材料是否真實,檢察院批準逮捕是否正當。
法律沒有規定對每個被逮捕的人進行審查。公安局根據檢察院的批準逮捕了人。批捕後,檢察院會審查是否需要再次拘留,結果必然是拘留是正確的。這種審查浪費人力,毫無意義。應當重點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包括被動復習和主動復習。被動審查,被羈押人或者辯護律師對羈押必要性提出異議的,檢察院必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