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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被告人李萬林,男,生於1961年11月,河南省淅川縣。懷疑犯了罪的重婚,2009年6月19日發布了保釋淅川縣公安局。

被告人曹育之,女,生於1963年7月26日,河南省淅川縣。懷疑犯了罪的重婚,2009年6月19日發布了保釋淅川縣公安局。

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檢獲下雨的聲音刑事訴訟法(2009)第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萬林,曹育之犯重婚罪,這個法院起訴。醫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立的法官,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李萬林,曹育之法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以來,被告人李萬林,曹育之在明知曹育之的丈夫,丈夫和妻子在生萬甄虎營村公開同居的事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萬林,曹玉芝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聽證程序,證人姚××,××胡,李××,姚××××姚瑤××等人的證詞和書面證據醫療保險表,結婚證,兩名被告居住的證據證明,足以建立的帳戶。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萬林認識他人同居作為丈夫和妻子,被告的配偶曹禺誌明知配偶與他人同居作為丈夫和妻子,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李萬林,曹玉芝壹個良好的心態,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上,也可以放在試用。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婚姻和家庭,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的中國,中華人民***和國第258條,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萬林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壹年。

被告人曹育之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壹年。

(試用期的自我判斷來確定日期)。

此判決提出上訴,本法院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和兩份副本。

判斷成員:章迂封

2009年11月26日

文員(兼職):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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