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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查家屬被拘留的原因?

壹、如何檢查原因

刑事拘留或者拘留後,決定拘留或者拘留的機關應當將拘留的理由和地點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但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所謂妨害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有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共犯有待查證。所謂不能告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

第二,家屬為什麽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

執行拘留或者留置後,有條件的,辦案機關壹般會召集家屬領取告知書。如果沒有家屬電話,壹般會根據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提供的地址和身份證上的地址寄掛號信。可能會出現郵寄時間慢、郵寄地址錯誤或不接受戶籍地址的情況,導致家屬不能及時收到或收不到。

三、家人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也不知道去了哪裏。

家屬被刑事拘留後,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通過專業刑事律師進行查詢。專業刑事律師壹般方法多,定位比較準,能準確快速的找到信息。

4.刑事拘留後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按照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後除辦案單位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在內的親屬都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因此,家屬掌握的信息很少,應盡快委托專業律師與其見面,獲取信息,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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