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員被刑事拘留後,親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被刑事拘留後,有家屬涉嫌犯罪,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基本案情,如涉及的罪名、羈押地點等。
(2)、親屬可以購買壹些生活必需品,送到看守所,給家人使用;
(3)、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到看守所會見家屬,進壹步了解案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麽?
1.首先,辦案人員要申請拘留。
(1)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辦案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最後由提交拘留證的單位負責執行。
(2)對於案件(如貪汙賄賂等。)由檢察院自行調查的,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2.然後,就是對嫌疑人的上門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如果有人聲稱被公安機關拘留在家,記得查看拘留證,核實真實身份。
3.再次,辦案人員要及時通知家屬。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不能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除外。
4.最後,拘留的結果。
拘留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交看守所羈押。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屬被刑事拘留後,親屬應當先對涉嫌犯罪和羈押地點有壹個大致的了解,為家屬準備壹些生活用品,或者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