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上家屬可以辯護,需要辦理委托手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如下: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綜上所述,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