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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簽逮捕證時要註意

當妳的家屬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監察委等)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後,必然是百感交集。可是,越是著急越不能亂投醫,必須理清思緒,從容面對。否則輕之越幫越忙,重之人財兩空。

作為犯罪嫌疑人家屬必須知道的以及需要去做的幾件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後,必須向犯罪嫌疑人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送達《拘留通知書》,之所以要求妳第壹時間找到這份通知書,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確認親屬是否真的被拘留(小心欺詐騙術);

2、確認所涉及的罪名(拘留通知書上都會寫上因何罪名被采取強制措施);

3、確認本案機關和被關押的地址(刑事拘留是在中國境內均可以跨越省界的,被抓不壹定只會在當地發生,跨省抓捕大量存在,所以需要確定被關押的區域)

在此簡單羅列壹下註意事項:

1、和律師見面後,看律師是否專做刑事案件:

律師和醫生職業相似但又不同,相似的是律師的專業劃分也壹樣細致,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非訴訟的、談判的等等,各個律師如果專做其中壹塊的話必定特有所長。但是律師和醫生有個很大的不同,醫生是強制性劃分專業,內科醫生不能隨便的從事外科動刀,而律師確不壹樣,而我國目前,大部分律師為了維持生計,往往是什麽案子都做,言下之意則是並不專業化。最為難辦得是,往往這些律師表面始終聲稱自己為專業辦理刑事案件的,讓客戶很難分辨。在此宋律師建議,妳可以通過仔細觀察,是可以發現律師的專業性的,比如:和律師交流案件本身,看律師是否可以說出更多的案件分析;看律師的名片,名片是否體現“刑事辯護”,壹個什麽都辦的律師,名片上必然不會傾向性的指明專業方向。

2、律師費要量力而行,但請不要只看價格而定。

律師收費沒有壹個可以參照的標準,但是律師收費高低和層次不齊是有原因在內的,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律師的資深程度、律師的名氣、律師辦理此案所花費的工作量、律師近日手頭案件的多少。所以請記住,貴有貴的道理,便宜有便宜的原因,筆者就見過壹名年紀較輕的律師,案子少比較空閑,但又什麽案子都做,沒有太多的辦案經驗和豐富的專業水平,他的報價低的離譜,但往往價格低,卻越發沒有客戶找他辦案。因此,在找律師前應做個評估,即自身最多願意花多少錢在這個事情上,然後在這個預算內,找讓自己最滿意的律師。

3、不要找打包票、拍胸脯保證的律師。

根據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的規定,律師受理案件時不可以用打包票、包打贏的方式來承辦案件,這點是法律的規定。試想,壹個打包票的律師,自己都在做著違反法律的事情,說明其對法律本身就不夠了解,怎麽能幫妳辦案?更何況,法律還規定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不能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所謂風險代理,就是前期不收費,打贏收費或者前期收費,結果不好再退費,這類帶有視結果而改變收費的條款。也就是說,律師在妳面前打包票的行為,不可能體現在合同中,換句話說,這個打包票只是口頭的,真的沒有做到根本不用受到契約約束。而且,真的到時沒有做到的話,律師要找個別的理由來證明不是自身原因並不難。

4、不要找幫妳通關系的律師。

這個問題老生常談了,筆者也曾寫過壹篇《刑事案件到底要不要找關系?》的文章來詳談這個問題,有興趣的可以點進去看壹下。可以這麽說,在筆者從事刑事案件十年辦案期間,遇到過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其中,大約有30%的當事人,都是托人找關系然後沒有成功,有的被騙了錢財,有的沒被騙錢財但是浪費了寶貴的辦案時間,這類案件的結果往往是不好的,因為關鍵的時間浪費了,讓律師沒有充分時間做有效辯護。找關系、通關系的壞處在我之前寫的文章內已經詳細提及,此處不贅述,作為急切希望親屬能夠出來的妳,望能夠相信筆者所述,拒絕找關系。

了解律師的工作就是了解律師的價值,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會被各方面遭到非議,認為在中國特色的司法環境下,刑事律師對抗的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能對抗嗎?有用嗎?這個答案毋庸置疑的可以告訴妳:“有用!而且是非常有用!”

1、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就光壹個會見,區別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門口駐紮著許多律師事務所辦公室或者類似地下工廠的小門面,這些律師以跑量為主,筆者曾親眼目睹此處律師壹個下午會見了五個當事人,平均壹個用時十五分鐘,筆者和其交談,其表示其只是去轉達家屬的話,其余的不說的。當然,其價格也相當的實惠,但是對於案件的辯護來說,可以說作用為零。專業的刑事律師在見的階段是下足功夫的,

2、提出法律意見,申請取保候審:這個工作爭議很大,因為許多當事人在親屬被抓獲後第壹時間都是希望能夠盡快出來,所以在外面尋求的均是辦理取保候審的律師或者“黃牛”,就是希望能花點錢盡快出來,也就是前面說的找關系,通路子這些。但是這個問題妳有沒有想過:妳是否有經濟能力承擔如此大的金額就為了爭取取保候審?妳是否能夠保證妳找的這個不是騙子?妳是否能夠保證在移交檢察院後當事人不會再次被逮捕?妳是否願意放棄整個律師有效辯護的過程(因為錢都花在找關系上了),而把寶押在這個妳也不知道可靠不可靠的人身上?筆者親眼目睹大量的收了錢出不來、出來後再次被檢察院逮捕之類的情況,比比皆是。

3、向檢察院申請閱卷並提供法律意見書:申請閱卷就是針對公安偵查的內容進行查閱,因偵查階段是保密的,律師只能通過之前的會見,從當事人口中得知案件的情況,但很可能無法得知關鍵證據、關鍵證人、同案犯的供述之類的材料,因此有必要通過查閱卷宗獲得對案件整體的了解,

在此基礎上,律師將根據卷宗內容以及當事人對於卷宗內容的認可程度,起草法律意見書。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聽取律師的法律意見,律師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隨卷附後。

4、出庭辯護:這是大部分人能夠看到律師在臺前的最主要工作,殊不知,這個臺前的工作是由律師幕後前期大量工作鋪墊後才能夠完成的。俗話說臺上壹分鐘臺下十年功。有許多當事人,前期忙著找關系,花錢請客吃飯等,不說案子是否真的能夠搞定,至少時間被浪費了,此時若找再好的律師,恐怕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家屬簽了逮捕令是不是就不能取保候審了

先要搞清楚壹點,逮捕令逮捕通知書。只是告訴家屬壹聲,就是妳的親屬被某某公安進行了逮捕,並不代表說妳對這個逮捕就是認可的,但是壹般檢察院敢於批捕的案子,說明這個案子的證據材料還是較為紮實的,那麽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就會有壹定的難度,壹般來說取保候審的最佳時機是在檢察院還沒有批捕之前。在大概公安偵查快30天的時候,此時向檢察院遞交壹份申請不予逮捕的通知書,那麽這個情況下,檢察院如果不批捕,對妳的家屬公安就必須釋放,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在簽了逮捕通知情況下,能夠有壹些對應的證據,證明嫌疑人並沒有應該被逮捕的情形,或者說嫌疑人有壹些其他的情況,比如說要給哺乳期的孩子提供壹些幫助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或者說嫌疑人身體非常不好,需要在外就醫的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羈押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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