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協議)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
派遣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為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用工需求,甲乙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框架內,經友好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壹派遣。經協商,雙方就勞務派遣達成如下協議:
壹、勞務派遣單位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招聘和聘用合格人員,並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向甲方派遣人員(具體人數另行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和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以由甲方面試確認,也可以由乙方招聘,甲方確認..被派遣勞動者壹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應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甲乙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變更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應相應變更,並由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辭退意見,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甲方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者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甲方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工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甲方應將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壹次性劃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將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表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
3.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進行明細,乙方根據甲方劃轉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全額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規範,必須在甲方特定崗位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對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2.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符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立即通知並退回被派遣勞務人員給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入職前身體健康,並按甲方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者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確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本協議第六條第壹款第1、2、3項費用由甲方結算,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由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由於社保費提前申報,甲方應在每月10前通知乙方社保費的增減情況(如遇休息日、節假日,提前壹天通知);
7.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
8.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勞動合同提前終止的,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9.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10.對職業道德、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滿足的工作要求、應註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和監督義務;
11.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簡單的工廠醫療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告知勞務派遣人員甲乙雙方已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該事實將作為乙方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條款之壹;
2.如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3.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用工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和社保辦理,處理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壹切事宜,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提供給甲方備案;
4.負責勞務派遣人事檔案的管理,負責勞務派遣人事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5.根據合同條款派遣合格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工作。甲方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接收並負責處理。
做好甲方與乙方的勞動關系等後續工作,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6.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按照相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並負責理賠;
7.對於勞務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幫助甲方向勞務人員索賠,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8.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訪問甲方,了解乙方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守紀律情況及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好的服務;
9.乙方負責協調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10.勞務派遣人員應當遵守甲乙雙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乙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個人原因需要提前終止服務期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同時向甲乙雙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批準並完成交接手續後,乙方負責辦理離職前的相關手續..
不及物動詞費用的支付
1.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三)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
2.成本的標準:
(1)乙方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繳納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金額;
(2)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意外傷害保險費按每人每年50元壹次性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標準:每人每月100元。
3.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甲方應在每年壹次之前以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兩項中的(1)、(2)、(3)費用。(其中:勞動者工資支付標準以甲方工資表為準;如遇國家及寧波市政策調整,雙方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服務管理費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
七、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
1.甲方負責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2.勞務派遣人員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權利,以及評優、優先的權利。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和保護現場,並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承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完成後,甲方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因工傷發生的壹切費用,除按政策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外,均由甲方支付,由乙方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甲方按月支付。
九、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限為兩年,自2010 1 10月1至2011 2月30日。如果在合同到期時雙方都是義不容辭的,合同將延期。合同期滿後,任何壹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X.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其他
1.甲乙雙方均應* * *遵守本合同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經協商達成的修改和補充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到期後將終止。任何壹方如欲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合同終止後,甲方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視為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雙方應及時辦理派遣協議手續。
3.任何壹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賠償。
XI。糾紛調解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二。其他人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