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殺害了壹家三口,這是十惡不赦的罪行。審判前聘請律師為他們辯護是法律權利,不是律師說了算的事情。至於律師是否應該為其辯護,他們也有選擇的權利,但對於案件的正常審理,律師辯護也是法律程序規定的必要環節。當然,法律條文是明確的,這體現了法律觀念的精神和社會文明的程度。李煜、遇難者家屬和公眾,出於對死者的同情,都不難理解?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控辯雙方進行了指控和辯護,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了審理。控辯雙方的口水戰也是壹堂生動的“法律課”。律師依法接受“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的聘用並為其辯護,並無不當!是由於占領;還有經濟收入。況且,審判權在人民法院。並避免道德“綁架”!
任何國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設置專業的辯護制度,否則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毫無權利可言,必然導致冤假錯案的泛濫,而冤假錯案泛濫的後果就是國家權威的喪失和公眾對其合理性的懷疑,最後是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總的來說,律師孜孜不倦維護的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個體利益,而是整個社會的制度價值。沒有職業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制度,在刑事案件的整個處理過程中就不會有對公權力的制約,每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這種不平衡制度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