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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律師權利?

請看答案:

壹是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自覺性。

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律師法,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依法保障律師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的權利,有利於完善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約,進壹步提高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全省檢察機關要組織廣大檢察幹警深入學習律師法,深刻領會立法精神,增強嚴格執行律師法的自覺性。

二、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

(1)切實保障律師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會見權。

對於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的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聘請律師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將聘請律師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會見時檢察機關是否在場等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仍按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及時決定是否批準。不批準律師會見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看守所,不得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與檢察機關審判有沖突的,必要時檢察機關不得中斷審判,但應當在審判結束後及時通知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2)切實保障律師閱卷權。

《律師法》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案卷材料。律師閱卷權是律師行使辯護權的前提和基礎。全省檢察機關要依法保障委托律師查閱、摘抄、復制這些訴訟材料的權利。要結合工作流程和各地實際,完善律師閱卷具體工作制度和設施,明確律師閱卷的申請、時間、地點、提取、復印等具體事項,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師閱卷。

(3)切實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受委托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向檢察機關申請收集、調取自己不能收集、調取的證據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律師無法自行調取且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應當及時向申請律師反饋收集、調取證據的相關信息。對於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

(4)進壹步完善聽取律師意見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檢察機關除了在審查起訴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外,還可以在偵查審查逮捕階段以適當方式聽取律師意見,加強與律師的交流和溝通。檢察機關在偵查、逮捕、起訴階段,應當認真審查受委托律師認為其無罪、罪輕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與律師交換意見。

第三,加強協調和監督,確保律師執業權利的實現。

全省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積極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律師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發現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過程中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可以將有關情況告知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個人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要采取強制逮捕措施的,應當報省級檢察院審批,並在執行逮捕時通知律師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省、市檢察院要加強對《律師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嚴肅處理無理阻撓或刁難律師依法執業的行為。對個別檢察官阻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控告,由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受理和處理。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省級檢察院關於實施修改後律師法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級檢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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