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案件適用寬大制度的條件是什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哪些情況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供述和刑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三、什麽樣的病例應慎用?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主義案件、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或者以犯罪為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程度較深、人身傷害較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坦白從寬制度的情形。
四、* * * *在同壹犯罪中,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是否可以適用寬大處理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證據標準如何把握?
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和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構成鏈條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抵觸。
犯罪的具體時間、地點、細節不能查清的,在不影響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概括。
2.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嚴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實是否查明,主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是否存在嚴重缺陷,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的重大矛盾,或者是否可能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情形,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6.非法拘禁罪有什麽特點?
(壹)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誌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只有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2)本罪的客觀方面如下:
1,行為人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行為人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3.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以捆綁、拘禁、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留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留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留行為。
(4)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並積極追求由此結果而產生的故意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壹百七十四條自首和從輕處罰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