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這應該是辯護律師正式開展的第壹步。無論偵查階段是否有刑事代理工作,審查起訴階段的首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快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關案件材料是履行辯護職能的基礎。按照法律規定,首先要註意收集“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拘留證、搜查令、采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專門司法文書,然後收集“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價格鑒定等相關證據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並與之交流。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給辯護律師寫信,或者通過書信向辯護律師傳達自己的真實想法和辯護內容。這種方式對於壹些性格內向,不善言談交際的被告人來說,是壹種適當的補充方式。
3.進行調查取證。通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會見被告人,落實取證線索,鎖定證明無罪、罪輕的證人名單或新證據。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或者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核實、收集相關證人證言、新的物證、書證。
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特別是對於可能存在冤假錯案的錯誤罪名或案件的認定尤為重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2013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辯護律師有權提出意見。書面提出意見的,檢察院應當附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