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層以上的建築施工;(二)高度超過二十五米的構築物或者建築物;(三)單體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4)單跨15m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5)單項建安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檢察機關管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壹)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上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上訴;
(四)對檢察院其他決定的申訴。榮成市檢察院因不需要逮捕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不屬於終結訴訟決定,不屬於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服批準逮捕決定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者部門進行審查,但不會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處理。
如果檢察院因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準逮捕,作為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擴展數據:
刑事上訴的要求:
(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申訴,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刑事申訴;
(二)符合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
(三)申訴人是原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4)投訴材料齊全。
投訴人委托律師代理投訴,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第十三條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應當提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人民檢察院應當留存核實後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
第十四條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申訴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訴人的簽名、蓋章或指印及申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