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犯什麽罪 需要看具體情況以及導致的後果。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74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於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於為自身謀取利益。 《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建築工程質量包括什麽
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的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適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滿足使用目的的各種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結構性能,使用性能,外觀性能等。 2、耐久性。即壽命,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條件下,滿足規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後的合理使用壽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後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5、經濟性。是指工程從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到整個產品使用壽命周期內的成本和消耗的費用。 6、與環境的協調性。是指工程與其周圍生態環境協調,與所在地區協調以及與周圍已建工程相協調,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質量總承包負責制度:總承包單位對工程的全部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每月向業主監理呈交壹份本月的技術質量總結。 2、技術交底制度:堅持以技術進步來保證施工質量的原則。技術部門應編制有針對性的施工組織設計,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 3、材料進場檢驗制度:本工程的鋼筋、水泥和混凝土等各類材料需具備出廠合格證,並根據國家規範要求分批分量進行抽查檢,抽檢不合格的材料壹律不準使用,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的質量事故要追究驗收人員的責任。 4、樣板引路制度:施工操作註意工序的優化、工藝的改進和工序的標準化操作,通過不斷探索,積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經驗,提高工序的操作水平,確保操作質量等。 以上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於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犯什麽罪的內容,如果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很可能會造成工程事故,對於具體會構成什麽罪,還需要看其行為的具體情況以及導致的後果再確定,若您還有什麽法律上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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