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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訴訟費,成都武侯區法院要退給原告嗎?

符合下列規定的,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壹)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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