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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如何仲裁?

1,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實質性全面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3、審查並作出仲裁裁決。4.仲裁裁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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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每年機動車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或多或少都會造成壹定的經濟損失,有的很快就能解決,有的會拖延壹年左右,有的會無限期推遲。那麽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怎麽辦呢?現在就由我們來解答和說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中的賠償程序和需要註意的問題。

壹、交通事故仲裁賠償程序

申請仲裁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根據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解決爭議。

交通事故發生後,除了通過調解或訴訟解決爭議外,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爭議也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申請仲裁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請求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解決爭議的行為。

1,仲裁準備。

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裁決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其次,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將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仲裁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由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也可以由1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

2.仲裁。

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實質性全面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壹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審查並作出仲裁裁決。

仲裁庭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責任和造成的損失的基礎上,對損害賠償糾紛作出實質性裁決。仲裁庭評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果在審議案件的過程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則應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最終仲裁裁決。此外,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過程中,如果部分事實已經清楚,仲裁庭也可以先就清楚的事實作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

4.仲裁裁決的執行。

由於仲裁機構是民間糾紛解決機構,無權自行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債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需要註意的問題

1.交通事故賠償可以仲裁嗎?

空白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爭議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因此,當事人就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仲裁的選擇必須基於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選擇仲裁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的書寫與其他協議基本相同,只要仲裁協議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即可。

3.仲裁申請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必須符合相關時限要求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通過仲裁解決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當事人認為裁決有錯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裁決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裁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5.應消除“只有訴訟或準備訴訟才能申請財產保全”的誤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所謂訴訟保全就是訴訟中申請的財產保全,訴前保全就是起訴前申請的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所以當事人,甚至很多法官都有壹個誤區,認為只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或者當事人打算通過訴訟解決的案件才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仲裁委已經受理的案件,當事人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只要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

壹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仲裁自實施以來,給人們帶來了方便、簡單、明確的解決方式。簡單快捷的仲裁方式降低了經濟成本。對於賠償金額較小、沒有責任劃分的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仲裁是解決案件的好辦法。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咨詢淄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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