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在押當事人的家屬不可以探視,只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會見,只有在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進行探視。
而根據問題所描述,有可能是在不服壹審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經審查,沒有進行開庭審理,已經作出了二審判決,而二審判決屬於終審判決,自送達之日即生效,從而看守所會通知家屬進行探視。
另外,既然已經有辯護人的,當事人家屬可以直接向辯護人了解具體情況,辯護人應該會有二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也應該會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四條 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