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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已判刑、在看守所,辯護人已上訴,在上訴期間但未開庭,看守所通知家屬會見犯人是怎麽回事?

如果看守所通知家屬進行探視的話,正常情況下應是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已經被交付執行刑罰了。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在押當事人的家屬不可以探視,只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會見,只有在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進行探視。

而根據問題所描述,有可能是在不服壹審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經審查,沒有進行開庭審理,已經作出了二審判決,而二審判決屬於終審判決,自送達之日即生效,從而看守所會通知家屬進行探視。

另外,既然已經有辯護人的,當事人家屬可以直接向辯護人了解具體情況,辯護人應該會有二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書,也應該會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四條 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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