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檢察院的職責,但他們和律師壹樣通過了司法考試,有專業的法律技能。
在我國,檢察院出庭公訴的人都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他們不是律師,律師不能扮演檢察官的角色。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認定犯罪事實、懲罰罪犯的訴訟活動。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公訴權。
事實上,公訴權的起源關系到國家權力在打擊犯罪過程中的制衡作用的實現,關系到起訴犯罪的統壹司法基準的確立,關系到國家懲罰權的實現和社會整體秩序的有效維護。從私力救濟到公力救濟是人類社會解決糾紛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選擇。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需要說明兩點:
1.起訴是國家賦予人民檢察院的專屬權力。只有人民檢察院可以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壹權力。
2.人民檢察院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後,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地位轉變為刑事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