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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盧中平是什麽時候釋放的?

焦作解放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機關。

被告石(化名轉轉),男,1987 65438+10 14出生,現羈押於焦作市閱覽室。

焦作解放區人民檢察院以第2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犯尋釁滋事罪。(2010)166.法院於2010年9月24日收到起訴書,經審查於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焦作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焦、代理檢察員李潔出庭支持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延期審理壹次。被告人石到庭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焦作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7月4日晚,焦美茹、牛玉坤、王、(其中4人已判刑)等人到焦作解放區和平西街銀座會所消費,與銀座會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即糾集多人持砍刀、鎬等到銀座會所毆打保安,其中高震(已判刑)糾集被告人石等人到達銀座,史等人追來,送去治車,他們要繼續打。隨後,石等人多次襲擊躲在銀座會所後門後的保安人員,向保安人員投擲磚塊,毀壞銀座會所的落地玻璃、吧臺和三臺等離子電視(價值47256元)。期間,焦美茹帶人從家中拿走其非法持有的15小口徑運動步槍,並指使王持槍向保安人員射擊。王持槍竄至銀座俱樂部停車場北側,向保安人員多次開槍,擊中保安人員王平國、陳聰玲、魏、、,致王平國頭部重傷死亡。陳聰玲,魏和。

為確認指控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向我院調取了鑒定筆錄、破案過程等書證;證人韓某某、張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陸某某陳述;被告人石的供述和辯解;刑事科學鑒定及其他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在公共場所積極參加持械鬥毆,造成社會嚴重秩序混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其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提請本院依法量刑。

被告人石在法庭上辯稱,他沒有參與砸銀座俱樂部。

經審理查明,2007年7月4日晚,焦美茹、牛玉坤、王、(其中4人已判刑)等人到焦作市和平西街銀座會所消費,與銀座會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即糾集多人持砍刀、鎬等在銀座會所毆打保安,其中高震(已判刑)糾集被告人石等人在銀座內幫忙。史等人追來,送去治車,他們要繼續打。隨後,石等人多次襲擊躲在銀座會所後門後的保安人員,向保安人員投擲磚塊,毀壞銀座會所的落地玻璃、吧臺和三臺等離子電視(價值47256元)。

以上事實,有檢察院提供的下列證據證實,並經法庭當庭質證、認證。受害單位銀座俱樂部報案稱,2007年7月4日晚,銀座俱樂部210房間客人拒絕付賬,並打罵俱樂部保安。後糾集社會青年對俱樂部進行打砸搶,打傷7名保安,打死1名保安,損壞物品價值6萬余元。證人王的證言證實:高震叫我叫傳(師)去銀座打架。證人高的證言證實:打電話給轉轉,叫他盡快去銀座打加油。我看到轉轉,奎奎等人追著壹輛藍色面包車。我們沒追上就跑到銀座東門,然後都拿起磚頭砸銀座玻璃。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看到轉轉、kwekwe等人追壹輛藍色面包車,kwekwe、轉轉等人撿起地上的磚頭砸銀座玻璃。證人張奎的證詞證實:我轉身停下了車,但我沒有停下來。石、韓、高震等十幾個人壹起砸了銀座。證人焦某、史某、宋某、的證言證實,他們均參與並看到多名青年人砸碎銀座俱樂部的玻璃,毆打銀座俱樂部的保安人員。證人張、景、馬、馮、陳的證言證實,2007年7月4日晚,牛玉坤、等人與銀座會所保安發生爭執,糾集多人對銀座會所保安進行報復毆打,並將銀座會所外的落地玻璃砸碎。被告人石當庭辯稱,其沒有砸銀座俱樂部,與證人確認的情況不符。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焦作解放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確認,焦美茹、王、牛玉坤、閆紅喜、趙、趙洪波、、盧輝、常少強、沈貝貝、均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焦作解放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確認了受損貨物的價值。現場勘查記錄證實,銀座會所內物品被損壞,現場起獲大量鶴嘴鋤柄、鋼管、磚塊、砍刀等物品。破案經過、逮捕證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因何罪被判刑、被告人石的戶籍證明等證據。卷中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在公共場所積極參加持械鬥毆,造成社會嚴重秩序混亂,其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該罪。被告人石雖當庭辯稱自己沒有砸銀座俱樂部及保安人員,但與證人證言確認的情況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石在聚眾鬥毆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石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他是累犯,應從重處罰。基於上述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石定罪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宋秀梅

李傳榮法官。

人民陪審員趙霖

2010年11月11日

抄寫員不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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