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委托人的法律義務是什麽?《律師法》對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規定如下:1。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其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理由:①律師與委托人的關系是合同關系。律師作為合同的當事人,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解除委托合同。②拒絕隨意辯護,直接損害委托人的權益。壹般情況下,當事人或其親屬被司法機關起訴後,需要律師提供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後要做很多事情,而且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時間不是很充裕。如果律師拒絕隨意辯護,強迫委托人更換辯護人,會損失律師在庭審前的工作時間,直接損害被告人和委托人的權益。③律師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2.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1)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正是因為利益相對不可調和而產生糾紛,律師在接受有共同利益的雙方當事人的委托時,很難保證公正的代理事務。(2)律師作為代理人,應當忠於委托人,不能做出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委托人權益的事情。(3)需要強調的是,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同時或者先後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無論是壹審還是二審。此外,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原因可以參考律師和律所的關系。(2002年2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並經司法部批準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同壹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雙方,但偏遠地區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的除外。3.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為當事人謀取有爭議的權益,不得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1)律師履行職責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不應介入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更不能以謀求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為目的從事代理活動。(2)律師應盡職盡責,忠實服務委托人。收受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往往會導致律師放棄委托人的利益。4.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壹)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利益,在壹定時期和範圍內不能公開的事項。(二)商業秘密:是指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不為他人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個人隱私:指與公民個人名譽相關的本人不願公開的個人生活事件。需要強調的是,律師在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後,仍然負有保密義務。(任期:長期)邊肖的總結到此結束。如果妳對此還有更多疑問,歡迎來網站咨詢。網站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專業的律師團隊將為您解惑。
法律客觀性: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
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