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刑事委托協議書 1
甲方:青島擔保有限公司
乙方:山東運策律師事務所
鑒於甲乙雙方於2013年8月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 為甲方與青島食品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壹案代理訴訟事宜,現因甲方未依約定支付代理費,甲乙雙方協商解除上述代理合同,達成如下條款***同遵守,不得違反:
1、雙方壹致同意解除2018年8月1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協議簽訂生效時,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務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3、本協議生效時,乙方已將甲方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三份退還甲方。
4、雙方就委托事務再無爭議,互不追究對方法律責任,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再無爭議。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壹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主辦律師各執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刑事委托協議書 2
[ ]遼住刑委字第 號
甲方(委托方): 聯系電話:
乙方(受托方): 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壹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同遵照執行:
壹、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按法律規定在以下各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在所選項上畫):
(壹)偵查階段。
(二)審查起訴階段。
(三)審判階段。(□壹審階段;□二審階段;□再審階段)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遼寧省及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費: 元; 2、辦案費: 元
五、甲方須於本合同簽訂的同時付清第四條約定的全部費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師在每個階段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次數為 次。超過標準次數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標準收取費用。
七、甲方交費後,乙方已經做了會見、閱卷、復印卷宗等實際工作的,甲方單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還任何費用。
八、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內容並自願接受合同約定內容的前提下簽訂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
承辦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