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聘請律師費用的制度。
目前,我國法院已經受理了大量的案件。除刑事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立案外,其余案件,包括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和破產案件,均由當事人主張,法院采取不訴不理的原則。在判決中,法院往往只對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關的被告與被告的權利義務作出判決。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的承擔不會作為獨立判決,只會按照被告和被告的責任來處理,而被告和被告所主張的律師費卻往往被回避。目前,雖然在壹些案件的處理中,有法官判決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分析原因通常是由於涉案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本案中,敗訴方被判定為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律師費。
如今,隨著經濟越來越發達,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訴諸法院的案件也越來越多。訴訟當事人期待法律判決,期待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面對當事人的請求,法官不是不願意做出判決,而是苦於沒有法律依據。現有的關於訴訟活動相關費用的指引僅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而將案件發回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判決不屬於錯判案件。壹方請求另壹方提供新的證據承擔增加的差旅費、誤工費、證人出庭作證、訴訟費用等合理費用,法院應予支持。”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隨時出示證據,法院審理無法集中,增加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導致訴訟效率和審判效率低下,導致部分案件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結案。因此,對舉證時限進行了規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判決承擔費用的壹方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推而廣之,在承擔律師費方面,如果能夠建立因當事人原因向法院提起訴訟,導致對方支付相應的聘請律師費用,敗訴方承擔相應的律師費制度,具有以下意義:
第壹,防止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壹種民事侵權行為,原告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故意以其行為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損害了被告,主要是財產利益。但最終,被告打贏了官司。通常分為三種情況——刑事訴訟中違法指控、民事訴訟中違法利用、濫用訴訟程序。建立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制度,當原告要提起惡意訴訟時,就不得不考慮訴訟成本。而且對方聘請的律師所要求的無法控制的律師費,肯定會讓原告擔心。從而有效防止惡意訴訟。
第二,增加律師參與訴訟的機會,進壹步提高法律意識。當事人聘請律師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使各方都願意聘請律師參與訴訟,並期望在律師的幫助下順利打贏官司。他們不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也不用承擔律師費用。由此,律師參與訴訟的機會進壹步擴大。另壹方面,由於律師對案件的參與,法官與當事人對案件法律關系和證據的溝通進壹步加深,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進壹步提高。
三是部分案件在審前程序解決,不進入訴訟程序,節約了訴訟資源。建立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制度,可以建立配套的證據開示制度,使當事人謹慎訴訟,部分案件可以在審前程序調解解決,不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要清楚自己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判斷自己掌握的證據是否有利於自己勝訴,從而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制度框架下,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這也基本排除了誣告的可能。
我國的庭前準備程序流於形式,僅停留在告知當事人領取開庭傳票、發出開庭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及開庭地點等實質內容上,沒有實際效力。現行審前程序不存在“三定”效應,即定主張、定證據、定爭議。把“三定”的工作內容放到開庭,很多可以調解的案件只能通過開庭程序解決。結果壹方撤訴或者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此外,當壹方當事人在開庭期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時,會因為另壹方當事人要求答辯期而導致開庭延期,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因此,可以借鑒英美的證據開示制度,建立中國式的證據開示審前制度。案件立案後,法官會先安排雙方見面,雙方共同參與案件證據的發現。除了對證據保密,還會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事前證據的不知情,讓當事人最大限度地獲取與其利益相關的證據,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四、確立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制度,同時應考慮訴訟費的性質。律師費的性質直接影響到壹審確定的律師費是否可以上訴。如果將律師費作為訴訟費,那麽包括翻譯費、鑒定費在內的訴訟費,在現行訴訟法體系下都不是獨立判決,不能上訴;如果將律師費定義為損害結果,受害人可以獨立主張賠償,壹審法院對此進行獨立判決。如果壹方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律師費應該定義為損害結果。因為導致律師費的訴訟是侵權行為。分析表明,該訴訟符合侵權行為的三個法律特征:第壹,敗訴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是故意為之。如果原告敗訴,則歸咎於其沒有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的故意訴訟。如果被告敗訴,是由於被告在本案法律關系中遲延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過失甚至重大過失都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第二,被害人在這個訴訟程序中受到的損害,主要是財產利益方面的損害。為了應付官司,我們請了律師,付了律師費。第三,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與本次訴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訴訟屬於侵權,敗訴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敗訴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敗訴方支付的律師費自然定性為損害結果。
以上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