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河以西、通泰大道以東、金寶南線以北、淮河以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金湖大橋、二橋、三橋、四橋橋面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臨時卸貨點
1.通泰北路金港碼頭南門北側
二、金湖東路
金湖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現通告如下:
第壹條金湖縣裏東河以西、通泰大道以東、金寶南線以北、後三河大堤以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條在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文物保護單位;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在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內;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養老院;
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域;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為應對汙染天氣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啟動空氣重汙染應急預案時,在應急預案適用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鯉城街道、縣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宣傳、組織和管理,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落實。
禁放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園管委會應當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第五條涉及煙花爆竹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七條未經許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九條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本通告的相關規定,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全縣取締非法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第十條本通知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產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及其他物品。
第十壹條本通知自65438年6月+10月+2020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