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用微信聊天記錄起訴嗎?眾所周知,民事訴訟有很多管轄規定,檢察官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提起訴訟。我們所說的跨地區起訴,就是在不同地區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下分享只能用微信聊天記錄起訴嗎?
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才能被起訴嗎?1 1.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用來立案嗎?
當然可以。
微信作為證據想要法院認可和支持,必須完成以下證明:
必須確認微信的主要用戶是雙方;
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壹定要提供真實完整的微信證據,壹定要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有關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的種類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立案條件
立案條件分為民事立案條件、行政立案條件和刑事立案條件:
民事立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被告;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依法申請復議;
4、起訴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
5、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6、未超過法定追訴期限。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案件依法由本機關管轄;
2.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後。),確實有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才能被起訴嗎?2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不容易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暫且不考慮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的相關性,微信證據要被采信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微信用戶是雙方。
因為微信不是實名登記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的使用者是當事人,微信的證據就不能與案件發生法律上的關聯。當前司法實踐中確認微信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1,對方承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識別;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所有人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法明顯是偶然的,不能作為正常的確認方法。後兩種方式涉及到軟件供應商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還沒有形成良性的操作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妳想象的那樣自己提交壹個微信記錄。
第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這個條件關系到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是活生生的碎片化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會斷章取義,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認證機構,部分公證認證存在瑕疵,導致法院對電子證據的認證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明確其認證規則,是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才能被起訴嗎?3.被告如何異地起訴?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被告在異地,只是暫時的,並且該地不是他的經常居住地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2.被告在異地有經常居住地的,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 *對壹般地域管轄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就是專屬管轄,不僅排除任何外國法院的管轄,也排除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其他國內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三類訴訟: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