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中院和陜西高院判決認定:魯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時許,見被害人魯麗獨自壹人行走,就將其誘騙至壹低窪地進行奸淫。事後怕罪行敗露,魯天恵用水泥塊狀物品猛砸魯麗前額,致其死亡。魯天恵用塑料編織袋將屍體帶至約150米遠處的稻田內,徒手拔起七、八窩稻谷,將魯麗的屍體予以掩埋。魯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跡的襯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開門時將拿襯衣手上沾的血跡擦在門框上。又怕罪行敗露,用水將襯衣上的血跡洗掉,將血水撒在室內地面上。
公安機關於1994年9月4日接到群眾報警,在稻田內發現壹具屍骨。在此之前,村民魯存友報警稱其養女在8月8日失蹤。由於警方發現屍骨旁邊有魯麗生前穿過的裙子,遂直接認定死者即為魯麗。公安機關出具鑒定顯示,魯天恵門框上的血跡、室內地面上的泥土、魯天恵白襯衣上的血跡、被害人魯麗褲頭、毛發骨骼均為ON型。法院據此認為證明魯天恵作案的證據鏈已經完整。
但問題是,法院認定的案情事實,除了魯天恵的口供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就拿奸淫幼女罪來說,死者魯麗的內褲上並沒有檢出精斑。除了魯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魯麗生前遭遇過性侵。僅僅根據被告人的口供這壹孤證,漢中中院竟然就認定魯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現在看來,漢中中院之所以這樣認定,並不是因為他們不懂得這麽淺顯的證據規則,而是因為壹旦拿掉了奸淫幼女這壹罪名,那麽魯天恵的殺人動機就成了問題。因此,兩級法院為了判決魯天恵故意殺人的罪名,就必須捎帶著奸淫幼女的罪名。
現有證據能證明魯天恵殺害了魯麗嗎?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類案件,偵查的首要任務就是確認死者的身份。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無法確定。魯麗是魯存友的養女,魯存友看到的只是壹具屍骨,根本看不到面容,僅憑屍骨身邊的裙子就能認定死者是魯麗?警方所做的血型鑒定只是種類物鑒定,結論並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魯天恵的草屋在稻田邊上,處在開放的公***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夠證明魯天恵的門框上和室內泥土上的血跡就是死者魯麗的,難道就能由此證明是魯天恵殺死了魯麗嗎?誰能證明這些血跡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時留下的?是為何留下的?
試想,有誰殺了人會故意把血跡抹在自己的門框上,把洗襯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內地面上?門框上的血跡離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著才能抹上去。魯天恵草屋邊上就是壹條小河,血水為何不直接倒進小河裏?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擔心罪行敗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偽造現場、栽贓陷害他人的慣用手法。至於染有血跡的白襯衣,魯天恵解釋稱已經很久沒有穿過了,並且他草屋的鑰匙曾經遺失過。可惜的是,魯天恵的這些解釋都沒有被法院采信。
也許有人問,那魯天恵為什麽會做有罪供述呢?魯天恵的有罪供述中為何會包括在門框中抹血跡、往室內泥土上倒血水等細節呢?為何會包括承認當晚穿著的是白色襯衣,而這件襯衣後來剛好被檢出了血跡呢?不僅如此,魯天恵為何還對強奸、埋屍的地點進行了實地辨認呢?難道這些還不足以證明魯天恵作案嗎?
乍壹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證據鎖鏈,可這條鎖鏈根本經不起推敲。公安機關是在1994年9月4日發現的屍骨,當天即做了現場勘查,提取了魯麗的毛發、骨骼和褲頭。當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已經提取到了門框上的血跡、室內泥土和白色襯衣。當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屍檢報告》。巧合的是,恰恰在這壹天,魯天恵做出了第壹份有罪供述。關於案發當晚的穿著,魯天恵口供中曾有過三種不同的說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鑒定結論出來以後,魯天恵的口供就穩定為白襯衣。至於對作案地點的辨認,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殺人地點得不到其他證據佐證,而埋屍地點警方此前早已經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這種先證後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證口供的真實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間伴隨著刑訊逼供、指供誘供,那麽所有的證據鎖鏈都是人為制造出來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證據,實質上卻只是孤證,因為證據印證關系是人為設計、拼湊出來的。當事人怎麽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偵查人員怎麽教,而偵查人員會根據他們已經掌握的證據來誘導、指導當事人做出能夠與現有證據互相印證的口供。據魯天恵申訴材料反應,其本人在偵查期間遭遇過非常殘忍的刑訊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著偵查人員的意圖做出的。壹審法院當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
公安機關當然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言之鑿鑿的說自己是依法偵查,沒有刑訊逼供。可這種自證清白的壹紙說明,真的能還原整個偵查真相嗎?在以往已經平反的冤假錯案中,也會經常出現這種情況說明。但如果沒有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誰會違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呢?魯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傳,當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關押,期間將近壹個月的時間都被關押在辦案單位自己的審訊室。那個特殊的時期,那種特殊的命案,公安機關完全依法審訊,沒有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妳信嗎?
魯天恵的供述是虛假的,其實有大量的蛛絲馬跡可尋。比如關於奸淫魯麗的地點,先後就有三個不同的說法。關於自己當晚的穿著,先後也有三種不同的說法。關於殺死魯麗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殺死,後來才改為用水泥塊物體砸死。魯天恵稱自己的襯衣上沾染了血跡,但死者魯麗的裙子上反而沒有檢出血跡。魯天恵供述當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實際上當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魯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窩稻谷的說法,經過偵查試驗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現場屍骨時提取到了“成趟腳窩”數據,經比對與魯天惠的數據不符,但公安機關最開始卻並未移交該份證據。
縱觀全案,如果沒有魯天恵的口供,那麽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直接證明魯天恵是作案兇手。而魯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來的,檢察院和法院要麽在所不問,要麽直接輕信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對魯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檢察院和法院要麽在所不問,要麽直接輕輕略過。因為,他們只在意魯天恵承認自己強奸殺人的內容。可是,這樣簡單、機械的正向比對口供,根本還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實。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經證明,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虛假口供,偏信偵查階段的有罪口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首要元兇。
強奸幼女、故意殺人,拒絕認罪悔罪,卻僅被判處無期徒刑。這足以說明,法院也認為案件證據存在重大問題。魯天恵死裏逃生卻不知感恩,反而持續喊冤申訴長達二十余年。魯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門口貼上這樣的對聯“從今願與鬼為伴,來世不***人同群”,橫批“人惡於鬼”。若不是背負有極大的冤情,魯天恵寫不出這樣的對聯。
目前這個案件已由陜西高院正式立案復查。是否應當再審改判,不是看申訴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證據來證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而是看根據原審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得出原審判決結論,綜合審查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在被告,申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同樣不在申訴人。接下來,我們會持續代理此案申訴,哪怕花上幾年時間也在所不惜。正義不來,我們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