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罰金刑裁量的壹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但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在刑法中,關於罰金數額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無限罰款制度。也就是說,刑法分則只規定了地點、單個地點或者罰金,並沒有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額,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罰金的具體數額根據犯罪情節酌定。在無限罰款的情況下,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罰款數額最低不得低於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罰款數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
2.限罰制。也就是說,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範圍內決定罰金即可。比如《刑法》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分則中有不少類似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壹章。
3.比例罰款制度。即罰金數額是以犯罪數額的百分比來確定的。比如,根據《刑法》第158條,虛報註冊資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以上5%以下罰金。
4.多重罰款制度。即罰金數額是由犯罪數額的倍數決定的。比如《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根據這壹規定,罰金數額取決於犯罪數額,犯罪數額越大,罰金數額越高;反之亦然。
5.雙罰款制度。即罰金數額由犯罪數額的比例和倍數同時決定。比如,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定,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這種罰金數額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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