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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律師調查取證需要什麽

法律主觀:

對廣大市民來講,或多或少都會碰到法律問題。如果碰到壹些比較棘手的不能解自己解決的,那麽請律師是很有必要的。

壹、刑事訴訟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1、《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壹款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對前述第壹款規定進壹步明確化:“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壹步具體化,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簽發準許調查書”。44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45條規定:“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沒有必要聘請律師

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很大的作用,最好請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關規定,刑事律師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幫助,其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應代理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對人民法院決定不予立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建議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指導、協助委托人收集證據,展開調查,申請鑒定。

3、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代理律師可以建議或協助委托人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查封。

4、代理律師應註意並告知委托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將導致自動撤訴的結果。

5、代理律師應指導委托人參加調解,準備調解方案。

6、原告人對於壹審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師應協助其提起上訴。

三、請不起律師怎麽辦

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1、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綜上所述,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註意到: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規定,可知: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並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說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壹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壹,那麽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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