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荊州少年該送去哪裏服刑?少年犯被送到少年管教所,這是中國的壹種監獄。監獄法實施前,它的名字叫全國少年管教所。少年管教所是中國的壹種監獄。監獄法實施前,它的名字叫全國少年管教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關押改造的場所。少年犯拘留所關押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已定罪罪犯。我國壹直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未成年犯管教所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適合其服刑對象的管教原則和方法。二。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壹)從寬處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8周歲是法定的從寬處罰。至於是較輕還是較輕以及較輕的程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這壹原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壹般應區分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青年罪犯和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老年罪犯。在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時,壹般應反映在同壹年齡組犯下的罪行。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刑法中充分體現和實現輕微犯罪的寬嚴相濟原則。(二)不適用死刑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無論未成年人犯什麽罪,都不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壹個嚴格的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犯罪的時候,就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候。如果他在犯罪時未滿18歲,即使他在審判時已滿18歲,也應適用本條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18周歲以下的人不適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關系到罪犯的生死。18歲以下的人,還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比較弱。所以他們沒有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不能改造,所以不適合死刑。(三)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確處理懲罰與教育的關系。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要堅持打擊未成年人,就像父母對待孩子,老師對待學生壹樣。根據他們的個人特點,應該是理智的,感性的,這樣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綜上所述,將未成年犯送入少年管教所的主要目的是教育未成年犯,根據未成年犯的心理和群體特點,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教,使其走向正確,從而教育其成為遵紀守法、知法守法的法律公民,防止其繼續犯罪、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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