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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誘供違法嗎?

誘供是法律禁止的行為。誘供是根據偵查人員、審判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誘使刑事被告人或證人作出供述。誘供善於掩飾其訊問企圖和目的。它摒棄了刑訊逼供直接表明訊問目標的弱點,采取由淺入深、由表及裏、循序漸進的策略,使被訊問人放棄警惕,覺得都是無關緊要的問題,使其不自覺地按照訊問者的設計走進陷阱,無法自拔。

第壹,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制作或者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出示或調查收集證據;

4、執法機關以違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其他證據。

二、刑訊逼供罪的特點:

1.特殊主體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即負有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聯防隊員、單位聘用的保衛人員等幹部群眾,不屬於本罪的主體。

2.主觀上以逼供為目的。刑訊逼供是指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本罪故意的關鍵內容,也是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之壹。如果目的是強迫作證,則不構成無罪,構成暴力取證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權力打擊報復他人,不構成本罪,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逼供的動機大多是因為急於破案,結案。

3.客觀上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訊逼供。所謂體罰,是指故意破壞人體組織或器官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方法,如捆綁、毆打人等。所謂變相體罰,是指用體罰以外的方法對人的身體和意誌進行摧殘和折磨,如長時間站立、受凍挨餓、晝夜連續審訊等。甚至使用特殊的刑具或刑具方法來折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六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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