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受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刑事案件:
1.《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第壹審案件的基層審級,普通刑事第壹審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法院,即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審理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和抗訴,復核死刑案件,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監督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審理的刑事案件,除核準死刑外,應當只限於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性質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極其罕見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集中精力對全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是有好處的。
二。新靜安區人民法院的上壹級法院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公告:
2015、10年,國務院批準撤銷閘北區、靜安區,設立新靜安區,原閘北區、靜安區行政區域為新靜安區行政區域。同年,65438+2月,65438+5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撤銷靜安區、閘北區人民法院,在靜安區新設人民法院,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