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沒有明確用人單位能否對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民法典則對這壹爭議性問題進行了回應。 武丹/制圖 記者|莊德通 責編|徐秋穎 正文***3508個字,預計閱讀需11分鐘_ 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導致他人受傷或者財產受損失怎麽辦?許多人的第壹反應往往是,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也有壹種情形是由於工作人員的重大過失導致事故的發生,單位承擔責任後,能否向工作人員追償?長久以來,相關法律對用人單位的“追償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進行了回應,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追償。 此外,民法典相關條款還明確,個人形成的勞務關系之中,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同樣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壹方追償。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李文全是吉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後被派往吉林某鋁業公司擔任保潔工作。趙旭則是鋁業公司的正式員工。 2018年4月,李文全在公司內清潔院子時,被趙旭無證駕駛公司的機動牽引車碾傷,被碾傷後,趙旭仍然不停車繼續行駛50米,沒有踩剎車,導致李文全全身受到傷害。 在李文全與物業公司的勞動糾紛案件中,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賠償李文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8.7萬余元。但物業公司認為,這些錢不應該由自己出,而是由趙旭和鋁業公司承擔,隨後將趙旭和鋁業公司再壹次告上法庭。 物業公司已賠付李文全的工傷保險待遇中,哪些項目可向鋁業公司追償,追償數額是多少,趙旭是否應與鋁業公司***同承擔? 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的規定,本案中鋁業公司員工趙旭在其公司廠區內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李文全受傷,應由鋁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鋁業公司應當賠付物業公司在李文全治療期間已墊付醫療費7000元。 二審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這壹觀點。 該案也引發思考,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工作人員存在重大過失,能否向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團隊律師張希寧向記者表示,侵權責任法第34條只是原則性規定了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在執行工作任務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能否追償、如何追償,並沒有進壹步規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這僅對雇傭關系中雇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的追償權進行了規定,對於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追償權也沒有進行規定。”張希寧表示。 民法典明確用人單位可追償 此次,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希寧認為,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改變了此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償只能依靠勞動合同約定的局面,讓用人單位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同時,民法典也對用人單位追償權的行使條件進行了限定,即只有在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向勞動者追償,僅存在壹般過失則不得追償。 那麽,哪些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張希寧認為,這需要結合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履行職務的具體行為、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等多個方面綜合分析。例如,公司的保安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造成他人受傷,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理或法院判決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認定為存在故意;企業的專職司機在接送客戶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客戶受到了人身損害,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企業司機醉酒駕車承擔全責,可以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另外,對於壹些較為敏感的崗位,如財務、法務等,若在履職中未盡到充分的註意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或者銀行、證券公司等特定行業的從業人員,不遵守行業監管規定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未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導致客戶損失的,也容易被認定為重大過失。 此外,對比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二款,民法典1191條第二款的變動,刪去了前述條款中“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中的“補充”兩個字。 對此,張希寧表示,雖然只是兩個字,但是法律含義卻發生了質的變化。補充責任是與主責任相對應的概念,補充責任意味著應當先由主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主責任人有能力承擔全部責任,則承擔補充責任的壹方無需再對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1191條第二款意味著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已經不再僅限於補充範圍,而是需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既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促使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壹方也可追償 值得註意的是,相比於侵權責任法第35條,民法典1192條也明確了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壹方也可向提供勞務壹方或者第三人進行追償。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壹方追償。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壹方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壹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壹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這壹規定事實上也回應了現實中出現的接受勞務壹方向第三人追償的情況。 2018年2月,趙恒與馬艷簽訂腳手架租賃協議,約定趙恒租賃馬艷紅腳手架四組,每組每天2元。馬啟肅則是趙恒雇傭來的,與趙恒是勞務關系。2018年3月5日下午,趙恒安排馬啟肅等人在其經營的滎陽市某機械制造廠(個體工商戶)安裝噴漆房,期間因腳手架掛鉤斷裂導致腳手架側翻,馬啟肅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 隨後,各方因為誰該賠償的問題引發了較大爭議。2019年7月1日,馬啟肅與滎陽市某豐機械制造廠、趙恒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壹案訴至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趙恒賠償馬啟肅各項損失14萬多元。後趙恒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趙恒支付馬啟肅9萬元。 隨後,趙恒將租賃給他腳手架的馬艷告上法庭,要求馬艷作為出租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等相關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本案趙恒向馬啟肅賠償損失後,有權向馬艷追償。 因馬艷提供的出租物發生故障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應對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趙恒作為承租人及雇主,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馬啟肅的損害後果應負有壹定的責任。法院判決由馬艷承擔趙恒已支付賠償款80%的給付責任。 馬艷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原判。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傑表示,此前侵權責任法第35條對於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的第三人侵權責任並沒有作出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中因第三人造成受損的,雇員只能按照壹般侵權責任規定,依據過錯責任去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如果第三人逃逸或者無力賠償的,雇員也只能根據公平原則,要求雇主給予壹定的補償。如果雇主也有過錯,則雇主也應當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案件判決依據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明確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對此的規定則是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接受勞務壹方“給予補償”。 “給予補償,意味著接受勞務壹方承擔的不再是侵權責任,雇主的法律責任實際是減輕了。”崔傑表示。 張希寧則認為,雇員因第三人侵權行為受損的,雇主需承擔“補償責任”,解決的是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無力承擔侵權責任的窘況,同時又減輕了個人雇主的經濟負擔,避免雇主因巨額賠償陷入生存危機。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劉魚芳對本文亦有貢獻。文中案涉人物均為化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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