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有個親戚1998開車撞死兩個人。壹個三十多歲,另壹個四十多歲。他們兩個都是男人。因為沒讀過什麽書,出事後壹片慌亂。加上周圍農民說要殺兩個人,所以不敢逃,直到最近幾天在廣州被抓。
我的親戚來自農村。我父親60多歲了。他已經臥病在床很長時間了。他有兩個孩子。妻子1997年離婚,沒有財產。兩個受害者都來自農村。地方是四川遂寧。想問問大家,這種情況下,可能判幾年,賠償多少,是按照1998年的標準還是2006年被抓時的賠償標準?判決前集資賠償的話,會不會從輕判決?如果沒有錢,法院會怎麽判?謝謝大家。
分析: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當事人受到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在暫扣期限內扣除壹日拘留。機動車駕駛證未被暫扣、吊銷的,應當交回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九條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移送案件前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吊銷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存入交通事故檔案,並將《公安交通管理通知書》移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交通事故逃逸人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將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其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負主要或同等責任的,判刑。當然,賠償問題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和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來確定的。看來妳的朋友有大麻煩了。建議盡快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下面我給妳相關規定,對妳有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0月10日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