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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大橋的案件壹審

九江大橋坍塌至今已有4年半,昨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壹審 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

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橋發生坍塌事故。事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成立事故調查組,並於2008年9月作出了“事故調查報告”,認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長石桂德駕駛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水域航行時,未保持正規瞭望、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或者停航擇地拋錨等措施,盲目冒險全速向大橋方向航行,在發現緊迫危險後應急避讓措施不當,是壹起船撞橋梁的單方責任事故,“南桂機035”船應負全部責任。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事故調查報告還認定,“南桂機035”船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石桂德的辯護人曾多次提出九江大橋的23、24、25號“橋墩短樁懸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倒塌”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有關原始檔案資料和相關數據,23、24、25號墩幾根樁均達到嵌入巖層2米的設計要求,“橋墩短樁懸空”與事實不符。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桂德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並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屬情節特別惡劣,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認為,根據廣東省安監局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時正值九江大橋擴建工程施工期間,相關單位沒有嚴格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負有間接責任,為此,可酌情對被告人石桂德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船長妻兒不服判決

“有意見!”當審判長宣讀完判決書,詢問石桂德有什麽意見時,站在旁聽席後排的壹個青年人搶著大聲吼了壹句,讓大家十分意外。這個青年人就是石桂德18歲的大兒子石瑞燦,這次他和母親壹起來聽對父親的宣判,這也是他們第壹次前來旁聽父親的案件。

庭後,石瑞燦對記者說:“不合理。這樣判對不起死者家屬,也對不起我爸爸。為什麽不把船頭打撈起來?都沒有查清楚橋梁是怎麽斷的。”他說,如果是船撞斷了橋,船上的人都會受傷,但他們沒有受傷。

“最簡單壹點,船要是撞上橋,肯定有痕跡,妳給我看壹下嘛!”石桂德的妻子也質疑,“拖了四五年時間,就是為了找證據,但為什麽不把船頭打撈起來?”石瑞燦和母親均表示他們要上訴。 2007年6月15日清晨5時15分左右,九江大橋被壹艘“南桂機035”號運砂船撞擊橋墩,約200多米橋面坍塌,造成8人死亡,4輛汽車墜江。船後來被切割,船身被拍賣,船頭至今仍在江底。

2007年8月2日,肇事船長石桂德被廣州海珠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

2007年8月22日,佛開高速向撞橋船船主及其所掛靠的公司索賠2558萬余元。

2007年11月5日,廣州海事法院因等待事故調查報告中止案件審理。

2008年12月5日,索賠案首次開庭。事故報告未公之於眾。

2009年1月4日,索賠案二次開庭。

2009年1月5日,廣州海事法院下發了民事裁定書,裁定索賠案中止審理。緣由是關於船長石桂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當時正在審查起訴中。

案發時江水情況

辯護律師還提出,根據資料建橋時水深是10米,而九江大橋倒塌時,水深已經有33米,也就是說,有23米的底子不見了。“據我所知,建橋的時候,橋底包著很厚的花崗巖,為何會不見了23米?難道是水流將花崗巖沖掉了麽?有關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對於大橋的質量問題只字不提,這是為什麽?”辯護律師質疑。

控方:船長判斷失誤

據指控,2007年6月15日淩晨4時許,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船裝載河砂自佛山高明順流開往順德,開航時江面有輕霧。5時許,當船距九江大橋約1100米時,江面上有濃霧,能見度急劇下降。作為船長的石桂德沒有按照規定加強瞭望、選擇安全地點拋錨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無法確認船首前方所見白燈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然冒險航行。當“南桂機035”船接近九江大橋時,石桂德因該船與橋前約80米的壹個航標發生碰撞而意識到本船已經嚴重偏離主航道,但其仍沒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試圖將船頭調至九江大橋橋墩間通行,輕信可以避免船只與大橋橋墩觸碰。

同日5時10分許,“南桂機035”船因偏離航道以及船長對航道燈判斷的嚴重失誤,致使該船船頭與九江大橋23號橋墩發生觸碰,導致九江大橋23號、24號、25號三個橋墩倒塌,並引發所承載橋面坍塌,使得正在橋上行駛的車牌號分別為粵JY2459、粵B72420、粵J17175、粵AKW983四輛汽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20011元)落入江中損毀,同時使得上述車內被害人吳某某、韋某、馮某某、吳某林、吳某雄、宋某以及兩名大橋施工人員田某某、張某某落水後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為人民幣4500萬元。 為證明石桂德的犯罪事實,控方出示了23名證人的證言,並請其中3人出庭作證。讓人頗感意外的是,作為控方證人,他們在庭審中均不約而同地表示沒有看到船撞橋墩。

水手黃玉有稱,出事的時候,他剛走上駕駛臺,由於大霧,他並沒有看清楚船頭是否撞上橋墩,只感覺到船頭被什麽東西砸中,往前壓了下去。據悉,黃玉有在事發後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曾表示自己看到了船撞橋。對此,黃玉有的解釋是“因為大家都這樣認為,我就這樣說了,實際上我看不清”。

水手黎藝磚在公安機關曾表示,在被石桂德叫醒後,看到了船撞擊橋墩擦出的火花。昨日,他改口稱其實沒看清楚,可能是水花。這讓公訴人大感意外,質疑“水花跟火花是有很大區別”。黎藝磚再度改口,表示可能是橋面上有電纜,壓到船頭後產生火花。

而水手羅誌超(音)在公安機關曾表示,在被船長叫醒後,感覺到船身震動,往右傾斜,過了不到10秒,壹聲巨響傳來,感覺船頭方向往下,船尾上升。在昨日的庭審中,當公訴人請羅誌超描述壹下第壹次震動時,羅誌超說:“時間太久了,我記不清楚了。”

船長:船未有撞橋墩

2010年7月15日,已被取保候審的石桂德,反應有些遲鈍,經常聽不清楚問話。對於指控,石桂德表示異議,稱船並未與橋墩發生碰撞,而是橋面忽然壓了下來,導致沈船。

他說,由於大霧天氣,他在船距離橋墩80米左右的時候才意識到船偏離了航道,隨後減慢船速,並且向前方瞭望。由於當時水流很急,推著船向前。在距離橋墩20米左右,石桂德急打左滿舵。他承認,在打左滿舵的時候,他不得不加速,否則船是根本轉不過來的。“忽然橋面就砸到我的船頭上了。”

石桂德稱,自己雖然身在駕駛臺,在大霧中看不清楚船頭,但他並沒有感覺到撞擊力,只感受到了船頭的壓力。“我當時以為是橋上的施工架掉下來了。就給老板林桂河(音)打了個電話,說船出事了,有東西壓下來了。”石桂德說。在公訴人壹再問船是否撞了橋墩後,說話壹直有些支支吾吾的石桂德忽然不耐煩起來,大吼壹句:“不是我撞的!”

打撈工:船舷未有凹陷

案發後參與了打撈探摸的李克心在作為辯方證人出庭時表示,他順著左右船舷往下摸,並未摸到兩邊船舷有碰撞後的凹陷現象。石桂德的辯護律師據此認為,如果是船撞橋,在如此大的撞擊力之下,船舷應該會有破損以及大量擦痕,但根據照片所示,兩邊船舷的油漆都沒有被刮掉。

公訴人則回應稱,打撈時將船頭及船身部分切割,船頭仍留在水底,不能排除船頭部分有嚴重碰撞痕跡以及凹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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