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30萬元以上賠償的。註意,這裏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財產直接損失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4.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是指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上航道和湖泊,都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不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分別下列情形處理:1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經營,因不服管理, 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單位負責人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經營存在安全隱患,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後仍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駕駛機動車或者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經營活動,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造成運輸工具嚴重損壞的,以過失損壞運輸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意見
具體應用法律中的若幹問題解讀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支付60萬元以上賠償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藏匿、遺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接警站工作總結1
經過這壹段時間的培訓學習和對對接警員工作的逐漸了解,這份工作讓我有了責任感和使命感。
晚上有警察的時候,不知道怎麽判斷警察該不該給用戶打電話。不知道怎麽回憶這段時間以來的工作過程和整個狀態。雖然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但仍然有許多缺點和不足等待我們去規劃和改進。首先,服務質量和服務意識與合格客服人員的要求還有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