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執行。
1.出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兩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交付看守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3.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檔備查。
(二)中止執行。
1.法制部門應當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評估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5.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壹式三份,分別發送申請人和辦案單位,壹份存檔備查。
(3)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並提出不予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後,送法制部門審批,並報縣局領導審批;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欄寫明不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我能參觀拘留所嗎?
1.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情和需要派員在場;
2.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規定的全部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看守所應當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
第五十二條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會見在押人員的規定。會見在押人員的次數壹般不超過兩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會見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非開會日開會或增加開會次數、人數、時間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在押人員委托的律師不受人數和時間限制,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後,將其送回羈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