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審律師不出庭怎麽辦?
如果律師不出庭,對他沒有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未到庭怎麽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規定,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壹百三十條精神,法定代理人、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
三、離婚案件因當事人下落不明不能出庭的。
1.兩種公告方式同時適用。“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在審判實踐中,以公告方式送達離婚案件通知書時,可以在報紙上刊登,並張貼在原告、被告直系親屬住所及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公告欄上。如果被告人確實下落不明,缺席判決不會產生不利後果;如果原告隱瞞真相,被告的直系親屬和相關親友會想辦法告知被告;如果夫妻人為制造壹方失蹤的假象,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相關情況,可以防止當事人采取假離婚的方式逃避法律的追究。
2、明確缺失的證明標準。審理《離婚通知書》案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陳述,綜合判斷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仔細分同樣的財產。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處理離婚通知書的案件壹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將夫妻雙方視為同壹財產,將夫妻財產的壹部分判給被告,留給原告保管。壹種是將夫妻財產的壹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扣除撫養費後歸原告。這兩種做法都有缺點。前者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而不考慮被告不再出庭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被告的未來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將各自財產的壹半給原告,壹半給被告,被告財產的壹半由原告保管。撫養費可以根據被告應承擔的撫養費數額,以被告的部分財產抵銷。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壹方當事人拒絕出庭的,只能向出庭的另壹方當事人提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對未到庭的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以及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也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到庭的,處理方式包括仔細分割同壹財產,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被告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