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王某糾集了馬某、姜某等五人持砍刀前往,丁某也糾集了熊某和陳某持鋼棍前往。雙方在鬥毆過程中,丁某壹夥見對方人多,且持有砍刀,遂分頭逃散。王某仍率領馬某追趕對方的熊某並將其砍傷,經法醫學鑒定,熊某的傷勢為輕傷乙級。檢察機關以聚眾鬥毆罪對王某、丁某等八人提起公訴,熊某也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五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3萬余元。 分歧嘉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 對於熊某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聚眾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因此,熊某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聚眾鬥毆罪的參加者雖然對犯罪的發生都有過錯,但遭受侵害確屬對方故意犯罪行為所致,應得到賠償。因此,熊某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評析 筆者同意第壹種意見,分析如下:嘉定刑事訴訟辯護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本案中熊某的情況藐視符合刑訴附帶民事的要求,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復》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首要分子,還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的犯罪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可見,對於聚眾鬥毆犯罪的參加者,無論是首要分子還是積極參加者,主觀上均明知自己是在參與鬥毆,且有可能發生傷害對方和被對方傷害,以及造成財物毀損的結果,但仍執意參與聚眾鬥毆的行為,由此發生的輕傷、輕微傷的損害後果,都在其意料之中,屬於其概括故意的範圍之內,視為行為人自行放棄了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意思自治原則,行為人對輕傷以下的結果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且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熊某在參加聚眾鬥毆中受到的輕傷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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