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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前有哪些準備?

法律分析:

1.確定合議庭成員。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確定合議庭成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確定誰參加合議庭;二是確定誰來當審判長。成員壹般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組成,合議庭成員必須是單數。

2.最遲在開庭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

3.決定開庭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家庭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聾啞人、盲人或者未滿18周歲,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4.告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的身份、住址、住址應當明確,並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和照片。

5.開庭時間、地點應當在開庭前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開庭前3天,將傳票送達當事人,通知分別送達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讓這些人按時出庭,法院的審判工作順利進行。未送達傳票和通知書或者上述人員在開庭前未收到傳票和通知書,將影響法庭審判的正常進行。

7.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是公開審理的,也有壹些案件是依法不公開審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七人組成。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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